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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兰:竞争公平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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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委员会已正式建议荷兰取消对荷兰公共事业的公司税豁免。 委员会认为,与私营公司竞争而从事经济活动的上市公司也应缴纳公司税,就像私营公司一样。 仅仅因为某些公司是国有公司而获得豁免就可以使它们具有竞争优势,而这是欧盟国家援助规则所无法证明的。

 

“要实现我们的单一市场的所有利益,就需要公平竞争。所有市场参与者都必须拥有平等的武器,我相信荷兰将在这方面调整其税法。”-负责竞争政策的委员会副主席JoaquínAlmunia说过:
根据《荷兰公司税法》,原则上,公共机构的经济活动-无论是作为公共管理的一部分,还是以上市公司的形式-均免征公司税。 确实,这项豁免有许多例外情况:某些经济活动(例如农业或采矿业)和某些国有公司(例如阿姆斯特丹的史基浦机场或国家彩票)应缴纳公司税。 但是,公共机构进行了许多经济活动,包括所有服务,许多公共公司仍被豁免。 这些公司包括鹿特丹港,荷兰赌场,马斯特里赫特的机场,几个发展机构,工业银行LIOF或Twinning Holding。 这些公司直接与荷兰和欧盟单一市场中的私人参与者竞争,这些私人参与者没有从同一待遇中受益。
2008年107月,委员会在接到一系列投诉后,向荷兰当局通报了其初步观点,即该措施扭曲了内部市场的竞争,违反了《欧盟运作条约》(TFEU)第1(XNUMX)条。 欧盟委员会的调查发现,从事经济活动的公营和私营公司对税收的不同待遇为公有企业提供了选择性的优势。所有公共机构都取消了对经济活动的公司免税,无论是作为公共管理的一部分还是在公共管理中公有公司的形式,使公共和私人经济活动以相同的方式征税。 这将最好地解决该问题。
另外,如果公共管理部门当前开展的所有经济活动均被拆分为(公司)应缴纳公司税的公司,则仅对上市公司废除公司免税。
荷兰现在必须在一个月内通知委员会是否可以同意提议的修正案。 如果没有达成协议,欧洲委员会可能会开始正式的国家援助调查。自1956年荷兰加入欧盟之前,荷兰的上市公司就免征公司税。 因此,该措施被认为是现有援助(即,《罗马条约》生效之前就已经存在的一种援助措施),其评估取决于荷兰与委员会之间的具体合作程序。 当委员会发现现有援助违反了欧盟国家援助规则时,它并不要求成员国收回所授予的援助,而是要求其终止该措施。

 

科林·史蒂文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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