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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了针对中央交易对手监管制度的首个“等同性”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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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席欧盟委员会今天(30月XNUMX日)通过了针对澳大利亚,香港,日本和新加坡的中央交易对手(CCP)监管制度的首个“等同性”决定。

这些第三国司法管辖区的CCP将能够在欧盟获得认可,因此,市场参与者可以根据欧盟法律的要求使用其来清算标准化的场外交易衍生品,而仅需对其本国管辖范围进行监管。 尽管规则的细节可能有所不同,但国际监管机构正在追求相同的目标,即通过促进使用受到严格审慎要求约束的CCP来促进金融稳定。 正如二十国集团(G20)同意的那样,通过采用尊重原则,可以导致监管套利和市场分散的监管差距,重复,冲突和矛盾得到了限制。

负责内部市场和服务的副总裁Michel Barnier表示: “与所有金融服务改革一样,全球商定的衍生品市场改革仅在监管机构和监管机构相互依赖的情况下才能在国际市场上发挥作用。 今天的决定表明,欧盟愿意遵守与欧盟规则相同的目标的第三国监管框架。 我们一直在并行地评估另外十二个司法管辖区,并最终确定这些评估是当务之急。 这包括美国:在我们对各自制度的评估进行评估并讨论他们的服从方法时,我们正在与SEC和CFTC的同事保持密切而持续的对话。”

如果来自第三国的CCP寻求欧洲委员会的认可,则欧洲委员会开始对其等效性进行评估。 欧洲证券和市场当局 (ESMA)。 使用基于结果的方法进行等效性评估。 这就要求在第三国运行的相关规则要达到与欧盟相同的目标,即强有力的CCP框架通过降低系统风险来促进金融稳定。 这并不意味着在第三国要求有相同的规则。

这项评估是与第三国的监管机构合作进行的。 如果确定了等同性,则将根据《欧洲市场基础设施法规》(EMIR)第25(6)条通过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实施法案予以生效(法规(EU)No 648/2012).

背景

在欧盟以外建立的中央交易对手(CCP)可以向根据EMIR第25条规定的条件认可的欧盟清算会员和交易场所提供清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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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EMIR程序获得认可的CCP还将在欧盟范围内获得合格的CCP(QCCP)资格,具体取决于 法规(EU)No 575/2013(CRR)。 最后,欧盟交易对手可以使用在EMIR程序下得到认可的CCP,以履行其在欧盟法律下的强制清算义务。

希望获得认可的非欧盟CCP必须向欧洲证券和市场管理局(ESMA)申请,必须检查的认可条件为:

  • 欧盟委员会已就适用于第三国的CCP的监管框架通过了积极的对等决定。 这是识别的主要条件。 欧盟委员会将评估适用于第三国的CCP的要求。 如果要求在降低系统风险方面达到相同的监管结果,则欧洲委员会可以确定等效性。

  • 根据上述条件确定为同等的监管框架,授权有关中央对手方并对其进行监督。 当CCP申请认可时,ESMA将检查这种情况。

  • CCP在第三国建立或授权,该第三国被认为具有按照成员国之间关于第三者的共同谅解中确定的标准在反洗钱和打击恐怖主义筹资方面与联盟具有同等制度。下的国家对等 指令2005 / 60 / EC 关于防止将金融系统用于洗钱和资助恐怖主义的行为。

  • ESMA与相关的第三国监管机构之间已经建立了合作安排,涵盖了监督安排和信息共享/通知。

ESMA将与申请认可的CCP相关监管机构一起启动该过程的这一部分。

有关更多信息,请 请点击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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