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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法院的意见加强了国家数据监督员在Facebook案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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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13月XNUMX日),欧盟法院总检察长Bobek发表了他的意见,内容涉及国家数据保护机构是否可以针对公司(在本例中为Facebook)针对未能保护用户数据的公司提起诉讼,即使它不是首席监管机构(LSA)。

比利时数据保护局(前隐私委员会)于2015年对Facebook提起诉讼,指控其未经有效同意就非法收集了浏览信息。 布鲁塞尔法院认为该案属于其管辖范围,并下令Facebook停止某些活动。 这受到了Facebook的挑战,他认为GDPR的新“一站式”机制(通用数据保护条例)意味着跨边界处理应由主要监管机构处理-在这种情况下为爱尔兰数据保护委员会,作为欧盟主要的Facebook总部位于爱尔兰(Facebook Ireland Ltd)。

欧盟的总督米哈尔·鲍勃克(Michal Bobek)同意首席主管确实具有跨境数据处理的一般权限-暗示其他数据保护机构在启动司法程序方面的权力更为有限,但是他还发现有些情况下存在国家数据保护当局可以介入。

司法部长(AG)的主要关切之一似乎是GDPR“执行不足”的危险。 AG认为LSA应该更多地视为 资深的跨剥,但国家主管人员不会放弃在任何情况下对涉嫌侵权行为采取行动的能力。 当前的治理依靠合作来确保应用程序的一致性。

理解他的担忧并不难。 过去几年里,在爱尔兰对Max Schrems提起的针对Facebook欧美数据传输的诉讼的任何人都不会对监督员和爱尔兰法院系统的出色表现印象深刻。 偶然的是,在发表此意见的同一天,爱尔兰数据保护委员会终于解决了与Schrems长达7.5年的战斗。

AG认为,公司在国家监管机构的基础上选择主要营业地点的潜在危险,而监管机构活跃度较低或资源匮乏的国家则被优先考虑作为监管套利的一种。 他补充说,尽管一致性值得欢迎,但存在“集体责任可能导致集体不负责任并最终导致惯性”的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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