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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委员会延长特殊竞争制度的有效性班轮运输财团,直到四月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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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洋邮轮欧盟委员会延长了再过五年,直到四月2020现有法律框架免责的有效期内,如果某些条件得到满足,欧盟反垄断规定班轮运输财团。 公众谘询后,委员会的结论是,豁免一直运作良好,到为客户带来利益,不会过度扭曲了竞争,而目前的市场情况需要的延长协议提供法律确定性。

海事 财团集体豁免条例 允许市场份额合计低于30%的航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以提供联合货物运输服务(所谓的“联合体”)。 此类协议通常允许班轮运输公司合理化其活动并实现规模经济。 如果财团面临足够的竞争并且不习惯于定价或分享市场,则财团提供的服务的用户通常能够从生产力和服务质量的提高中受益。 因此,欧洲委员会已将《欧洲联盟运作条约》(TFEU)第101条中的此类协议从禁止反竞争协议中排除。

第一个财团集体豁免条例于1995年通过,并延长了数倍。 2013年进行的最新市场调查显示,该委员会做法的主要原则仍然有效。 2014年初的公众咨询已确认了这一点(请参阅 IP / 14 / 196)。 收到的协商的反应可在这里:

http://ec.europa.eu/competition/consultations/2014_maritime_consortia/index_en.html.

豁免延长至4月2020将提供合法的 确定性班轮运输公司关于其与欧盟的竞争规则协议的兼容性。

对于联盟和联盟建立超过在集体豁免条例的市场份额门槛,这是企业自己的责任,以确保他们的协议符合第一条101 TFEU,委员会可以决定进行干预,如果必要的。 委员会将继续密切留意市场发展和公司的行为,确保市场保持开放和竞争。 特别是在上下文中 最近在部门的发展,该委员会将是关于任何风险的,可能从海上财团的实施产生并在必要时干预可能竞争保持警惕。

所采用的法规,请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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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ec.europa.eu/competition/sectors/transport/legislation_maritime.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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