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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兹别克斯坦

为了人类的荣誉和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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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社会是改革的发起者”原则的国家现代化和新乌兹别克斯坦的建设需要对宪法改革进行全国投票,使我们的基本法适应当今的社会现实和我们加速发展的逻辑改革 - Gabit Aydarov 写道

本着“人民是宪法的唯一渊源和创作者”的思想,在全国范围内对宪法草案进行了讨论,共收到人民群众提出的完善建议220万余条,其中绝大多数这些都被考虑在内了。

宪法经过修改增补,由原来的128条增加到155条,其中91条进行了概念性修改。

宪法首次规定乌兹别克斯坦是一个主权、民主、合法、社会和世俗的国家,作为不可侵犯的条款(第 1 条)。 这一原则规范旨在维护和进一步加强我国的独立性,根据“以人类尊严的名义”原则继续深入推进改革,并确保法律优先。

与此同时,根据新版宪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人权和自由人人生而有之”。 人的生命、荣誉、尊严、自由、平等、安全、不可侵犯性被认为是自然的和不可剥夺的权利。

一个人从出生就拥有的权利和自由在近 80 份国际人权文件中都有规定,乌兹别克斯坦是这些文件的缔约国。

确保这些基本和不可剥夺的人权在宪法层面得到体现,成为国家和社会的关键任务。 这意味着每个人都不需要任何手续就可以享受这些权利,而且这些权利受到国家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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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根据草案第 20 条,个人与国家机构关系中的所有矛盾和含糊之处均应作出有利于个人的解释,法律措施必须基于相称原则并足以实现合法目标.

基本法修正案草案亦明确规定退休金、津贴及其他社会救助的法定数额,不得低于官方规定的最低消费开支。 公民有权获得国家承担的保证数量的免费医疗服务的规范得到严格遵守。

正在引入旨在加强社会保护体系的额外规范。 草案特别规定了国家在公民失业保障和扶贫工作中的任务。 此外,国家组织和鼓励对公民进行职业培训和再培训,保障公民就业。

此外,我国公民的住房权已载入宪法。 确定国家将鼓励住房建设,为实现住房权创造条件。 为社会贫困人群提供住房奠定了法律基础。

《宪法》还明确规定,未经法院判决不得以非法方式剥夺任何人的住房。 被剥夺房屋的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应按财产价值和所造成的损失提前获得同等份额的补偿。 在《基本法》中引入这一规范,是保障业主在拆迁问题上的合理决定,拆迁已成为近几年社会最尖锐的问题之一。

修正案草案规定税费必须公平,不得妨碍公民行使其权利。 在市场关系日益发展的背景下,这一规范将有助于保障所有公民和企业家的权益。

宪法草案特别注意扩大公民对社会和国家事务管理的参与。 确定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国家预算的制定和执行程序将基于公开和透明的原则,公民和民间社会机构将对国家预算的制定和执行行使公共监督权。

为保障公民的环境权利,防止对环境造成有害影响,国家在城市规划领域创造公共控制条件。 城市规划文件草案的公开讨论正在加剧。

这些规定确保人权的优先地位,增加国家机构履行人权义务的责任,并防止对个人采取过度的法律措施。

根据基本法草案第 31 条,保障刑事诉讼中的人身不受侵犯:人人有权享有私人生活的自由和不受侵犯权,享有通信、电话交谈、邮政、电子和其他通信的隐私权. 此权利只能通过法院判决加以限制。

应该注意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最高会议人权授权人(监察员)方面的宪法改革。 根据宪法草案第 98 条,拥有选举权的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公民,至少有 XNUMX 万人,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最高会议参议院,最高法院授权人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人权议会(监察员)、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中央选举委员会有权通过立法倡议向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最高议会立法院提交立法提案。

赋予监察员启动立法的权力将有助于填补在研究公民上诉期间发现的立法空白。

乌兹别克斯坦宪法修正案体现了最现代的民主价值观,是深入分析发达国家宪政建设国际实践的成果。

Gabit Aydarov 是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最高会议人权事务授权人(监察员)秘书处部门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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