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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会明确了公共客运欧盟规则,铁路和公路
欧盟委员会今天(21月XNUMX日)就欧盟关于铁路和公路公共客运服务的规则给出了指导。 这些规则确定了欧洲的公共当局如何与铁路,地铁,有轨电车或公共汽车签订提供公共交通服务的合同,如何授予这些合同以及如何补偿公共服务义务。 通过为规则的主要规定提供指导,委员会现在正在增强公共交通中所有行为者的法律确定性。
负责交通和运输的委员会副主席Siim Kallas表示:“公共交通部门需要制定明确的规则,以提高竞争力并向我们所有人提供现代交通解决方案。我们非常认真地听取了需要澄清的地方。这些新指南为这种清晰性将增强欧盟所有公共交通参与者的法律确定性。”
规则(法规(EC) 没有1370 / 2007)对于整个欧盟公共交通服务的组织和融资具有重要意义。 连贯正确的应用程序是内部市场成功的关键,内部市场可以提供具有成本效益的高质量公共交通服务。 运转良好的公共交通部门也有助于缓解交通拥堵和交通运输对环境的影响。 最后,高效的公共交通服务将对经济产生积极影响:公共交通约占GDP的1%和欧盟总就业的1%。
对该法规的不同理解阻碍了公共交通内部市场的建立,并导致了不希望的市场扭曲。 对法规实施情况的外部评估建议委员会就法规的某些规定发布解释性指导。 欧洲协会和会员国的代表确认,有必要为解释这一复杂的法律制定准则。
负责组织公共交通和运输运营商的当局将从欧洲委员会提供的指导中受益。 在适用欧盟授予公共服务合同的规则以及补偿公共服务义务的计划时,主管当局将具有更大的法律确定性。 公共交通运营商还将受益于更多的法律明确性,因为这将使他们能够在欧洲范围内更好地组织业务。
成员国和欧洲运输协会充分参与了解释性指南的编制过程。
今天采用的准则在以下方面提供了明确的含义:
- 公共服务义务的定义;
- 公共服务合同的期限;
- 工人的社会保护;
- 竞争性和直接授予公共服务合同的条件;
- 补偿公共服务义务的规则;
- 透明度规则;以及
- 过渡安排。
该准则不会给利益相关者带来任何成本,因为他们不会(实际上不能)创造新的义务。 它们不修改现有规则,而是旨在促进实施法规1370/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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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请参阅备忘录“问答”: 备注/ 14/204
法规(EC)1370/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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