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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titrust:委员会旨在对集装箱班轮运输公司提供的承诺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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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装箱船

欧盟委员会正在邀请感兴趣的各方对XNUMX家集装箱班轮运输公司为解决与一致做法有关的问题所作的承诺发表评论。 委员会担心,集装箱班轮运输公司发布其未来提价意向的做法可能会违反欧盟反托拉斯法规,提高往返欧洲的服务价格,从而损害竞争和客户。

集装箱班轮运输是指在一定范围内的特定路线之间,以固定的时间表通过船舶在一端的一系列港口(例如,上海-香港-新加坡)和另一端的另一一系列港口(例如,鹿特丹-汉堡)之间运输集装箱- 南安普敦)。 集装箱运输占海上非散货的绝大多数。

十五家集装箱班轮运输公司(“承运人”)定期通过媒体或其他方式在其网站上宣布其预期的未来货运价格上调。 承运人是中国海运(中国),达飞轮船(法国),中远(中国),长荣(台湾),汉堡南德(德国),韩进(韩国),赫伯罗伊德(德国),HMM(韩国),马士基。 (丹麦),MOL(日本),MSC(瑞士),NYK(日本),OOCL(香港),UASC(阿联酋)和ZIM(以色列)。

这些价格公告(称为“一般价格上涨”或“ GRI公告”)并不表示相关服务的最终最终价格,而仅表示每运输集装箱单位(二十英尺等值单位“ TEU”)的美元上涨幅度),受影响的贸易路线和计划的实施日期。 他们通常担心每标准箱增加数百美元。

一般提价公告通常在其预期的实施日期之前的3到5周内发布,在此期间,一些或所有其他承运商会针对相同或相似的路线以及相同或相似的实施日期宣布类似的预期利率上调。 某些运营商有时会推迟或修改宣布的一般费率上调,可能使它们与其他运营商宣布的“一般费率上调”保持一致。

委员会担心通用价格上涨公告可能无法向客户提供有关新价格的完整信息,而仅允许承运人探讨彼此的定价意图并协调其行为。 这种行为将违反欧盟和欧洲经济区(EEA)竞争规则对公司之间的一致做法的禁止(《欧盟运作条约》(TFEU)第101条和《 EEA协议》第5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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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议的承诺

为了解决委员会的关切,承运人提供了以下承诺:

  • 运营商将停止发布和传达“一般费率上调”公告,即价格变动仅表示为变动金额或百分比;
  • 为了使客户能够理解和依赖价格公告,承运商公布的价格数据将受益于进一步的透明度,并至少包括总价格的五个主要要素(基本费率,燃油费,保安费,码头费)。手续费和旺季费用(如果适用);
  • 任何此类将来的公告都将对承运人具有约束力,作为已宣布有效期内的最高价格(但承运人将继续免费提供低于这些上限的价格);
  • 价格公告将在生效前不超过31天发布,通常是客户开始大量预订时,
  • 各方提出的承诺包括在不太可能引起竞争担忧的情况下的两个例外。 即,该承诺不适用于:(i)与在该日期具有现行价目协议的买方的通讯,该通讯针对该通讯所指的路线生效;以及(ii)在双边谈判期间进行的通讯或针对特定需求的通讯确定的购买者。

该承诺将适用三年。

拟议承诺的摘要已在 欧盟官方公报。 有兴趣的各方可以在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提交评论。 承诺的全文将在以下网址提供: 案例网站.

背景

《欧洲联盟运作条约》(TFEU)第101条和《欧洲经济区协议》第53条禁止可能影响贸易并阻止或限制竞争的协议和一致做法。 第9/1号条例第1条第2003款使委员会调查所涉及的企业能够做出承诺,以满足委员会的关注,并授权委员会根据决定对此类企业具有约束力。 第27/4号条例第1条第(2003)款要求,在通过此类决定之前,欧盟委员会应为感兴趣的第三方提供机会,对提出的承诺进行评论。

欧盟委员会开启了正式的反托拉斯程序,以调查在 2013年 十一月。 调查始于对 MAY 2011.

如果市场测试表明该承诺适合解决这些问题,则委员会可以通过一项决定,使这些承诺对承运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根据欧盟反托拉斯条例9/1的第2003条)。 该决定的结论是,在没有结论是否已经或仍然违反欧盟反托拉斯规则的情况下,委员会不再有采取行动的理由,而是在法律上约束承运人尊重其提出的承诺。

如果一家公司违反了此类承诺,则委员会可以对公司的全球营业额处以最高10%的罚款,而不必发现违反欧盟反托拉斯规则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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