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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会指的是荷兰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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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委员会今天决定,将荷兰移交给欧洲联盟法院,以未充分保护雇员在其回国工作期间的产假,收养或育儿假方面的权利。 根据《欧盟性别平等指令》,从产假,领养或育儿假回来的雇员有权返回工作岗位或担任同等职位。
欧盟规则还明确规定,员工在缺席期间本应获得的工作条件的任何改善也将从中受益。 欧盟指令要求国家法律明确保护这些就业权利。

目前,荷兰法律不包括针对产假,陪产假或收养假回国提供保护的具体明示规定。 这使人们对荷兰法律规定的保护程度产生怀疑,并使公民难以了解和执行其权利。

委员会首先通过2007年2009月和2011年2011月发送的正式通知书向荷兰当局提出了此问题。随后是XNUMX年XNUMX月发送了有理智的意见。此后,XNUMX年通过了新的荷兰立法,修改了直接和间接歧视,并使之符合《性别平等指令》。 但是,欧洲委员会现在将荷兰移交给法院,以解决仍然存在的矛盾之处:法律仍未包括具体规定,概述了员工重返工作岗位的条件。 此外,没有明文规定对休产假的妇女以及行使明显的陪产假和领养假权利的男女提供同样的优惠待遇。 委员会认为荷兰法律不足以确保对产假,陪产假或领养假回国的男女提供全面的法律保护。

5年2006月XNUMX日关于在就业和职业方面执行男女机会均等和平等待遇原则的指令(重铸)(“性别平等指令”)禁止直接和间接歧视以及骚扰和性骚扰在就业和职业领域。 它还涵盖在就业,包括晋升和职业培训方面的平等待遇原则的执行情况; 工作条件,包括薪酬和职业社会保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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