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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旅客有权获得部分退款的火车票的价格显著延误事件中,即使由于不可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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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承运人不能依靠国际法规则,在不可抗力的情况下免于赔偿因延误而蒙受的损失,从而避免了退款的义务。

铁路旅客权利义务规定1 规定,铁路企业在延误情况下的责任受《国际旅客运输和行李运输合同统一规则》的约束2,但要遵守法规的适用规定。

根据国际法的统一规则(载于本规则的附件中),铁路承运人对旅客造成的损失或损害负有责任,该损失或损害是由于以下原因造成的:火车,他的旅程无法继续进行,或者无法合理地要求在同一天继续旅程。 但是,如果延误归因于不可抗力,即与运输公司无法避免的铁路运营无关的情况,则运输公司免除责任。

该法规规定,面对一个小时或更长时间的延误的旅客可以要求铁路经营者部分偿还车票的价格。 如果延迟时间为25分钟至60分钟,则补偿金额至少为价格的119%;如果延迟时间为50分钟或更长时间,则补偿金额为120%。 该法规没有规定由于不可抗力而造成的延误。

在这种背景下,奥地利行政法院Verwaltungsgerichtshof问法院,如果因不可抗力而造成延误,铁路企业是否可以解除其赔偿义务。 必须由行政法院对奥地利铁路运输公司ÖBB-PersonenverkehrAG提出的针对奥地利铁路网络控制委员会的决定的裁决,该决定要求奥地利铁路网络控制委员会从其一般条款和条件中删除一项规定,该规定排除了不可抗力时的任何赔偿权利。

法院在今天的判决中首先发现,该规章本身并未免除由于不可抗力而造成的延误的铁路企业有赔偿义务。

法院然后注意到,《统一规则》使承运人在不可抗力的情况下免于支付赔偿的义务,仅涉及旅客有权获得因火车延误或取消而造成的损坏或损失的赔偿。 另一方面,根据机票价格计算得出的规定所提供的补偿具有非常不同的目的,那就是向乘客补偿未按照运输方式提供的服务的对价合同。 它也是固定利率标准形式的经济补偿,这与《统一规则》建立的责任制所规定的不同,后者要求对遭受的损失进行单独评估。 此外,由于这两种责任制度大不相同,因此除了获得固定费率赔偿外,乘客还可以根据《统一规则》提出赔偿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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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种情况下,法院认为,《统一规则》中承运人免责的理由不适用于该法规建立的赔偿责任制度。 在这方面,法院指出,该规定的准备金明确表明,欧盟立法机构打算将赔偿义务扩展到根据《统一规则》免除承运人支付赔偿责任的情况。

法院也驳斥了这样的论点,即类推适用关于以其他运输方式(例如飞机,轮船,公共汽车和长途汽车)旅行的乘客的权利的规定中有关不可抗力的规则。 由于就其使用条件而言,不同的运输方式是不可互换的,因此在不同运输部门经营的企业的情况不具可比性。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认为,铁路企业在其一般运输条款和条件中可能不包括在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延误情况下免于支付赔偿义务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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