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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色列决定任命法官的方式是没有欧盟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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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曼纽尔·纳文博士。Emmanuel Navon 博士的意见 (如图) 发表在以色列新闻频道 i24news 的网站上。

在以色列各政党就下一届政府联盟的指导方针进行谈判之际,利库德集团提出司法改革问题,意在改变最高法院法官的任命方式。 虽然这是一个国内问题,也是一个开放社会中的合法辩论问题,但欧盟表示关切(根据以色列的 频道2新闻) 关于利库德集团的提议。

欧盟关于以色列国内事务的未经请求的意见源于傲慢和无知。 出于傲慢,因为以色列决定任命其法官的方式与欧盟无关。 源于无知,因为在大多数欧洲国家和其他西方民主国家,行政和立法部门对法官任命的影响比以色列更大。

由于以色列没有成文宪法,三个政府部门之间的权力分立从未明确划定。 以色列的基本法概述了三个部门的权力,但自 1990 年代初以来,司法部门通过允许自己废除立法,将总检察长的法律意见转化为政府必须遵守的指示,单方面并大幅扩大其权力,并通过授予司法部门事实上的否决权来任命最高法院法官。 结果,以色列的司法系统既被压倒了,又是自封的。

在以色列,最高法院法官由一个委员会任命,该委员会由三名现任最高法院法官、两名以色列律师协会代表、两名以色列议会成员(一名来自反对派,一名来自联盟)和两名政府部长组成(包括司法部长)。 2008 年,对法律进行了修订,要求所有参加投票的委员会成员的支持,减去 XNUMX。 实际上,候选人需要支持七个委员会成员的支持。 由于最高法院在委员会中有三名代表,因此它对任命新成员拥有事实上的否决权(特别是因为三名法官几乎总是可以依靠律师协会的两名代表的支持)。 因此,从表面上看,委员会是平衡的。 实际上,最高法院法官自己决定谁将加入他们的行列。

通过授予司法部门任命最高法院法官的权力,以色列在西方民主国家中独树一帜。 在其他西方民主国家,有权废除立法的最高机构由行政和立法部门任命。

在美国,最高法院的法官是由总统任命的,他们的任命必须得到国会的批准。 在加拿大和澳大利亚,总理和司法部长对最高法院法官的任命有最终决定权。 在日本,最高法院法官由政府推选,由天皇正式任命(最高法院的任命必须每十年通过公民投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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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也是如此。 在德国,联邦宪法法院的法官由立法部门(联邦议院和联邦参议院)任命。 在法国,宪法委员会由共和国前总统和行政和立法部门任命的其他成员组成,即共和国总统、国民议会议长和参议院议长。 在荷兰,最高法院法官由政府和议会任命。 在奥地利,宪法法院的成员由政府根据议会的推荐任命。 在西班牙,宪法法院的 XNUMX 名成员中的大多数是由立法和行政部门任命的:XNUMX 名由立法部门任命,XNUMX 名由行政部门任命,XNUMX 名由本身由议会选出的司法委员会任命。 在葡萄牙,宪法法院的 XNUMX 名成员中,XNUMX 名由议会任命,XNUMX 名由议会选出的司法委员会自行任命。

只有在英国和以色列一样,大法官和律师协会的代表也参与了最高法院法官的任命(自 2009 年法院成立以来)。 但英国最高法院并没有废除法律; 它只能向议会建议修改法律。 相比之下,在以色列,最高法院单方面授予自己废除法律的权力。

利库德集团提议的改革(被摩西·卡隆否决,他本人曾共同签署了 2007 年以色列议会法案,旨在对最高法院法官的任命进行一些改变)将使以色列的程序更类似于欧洲的程序。 因此,当以色列试图采用欧洲任命最高法院法官的方式时,欧盟表达了“关切”,这一事实令人着迷且难以解释。

 

Emmanuel Navon 博士是耶路撒冷东正教学院政治科学与传播系主任,也是科赫莱特政策论坛的高级研究员。 他在特拉维夫大学和荷兹利亚跨学科中心讲授国际关系课程。 他是几本书的作者,包括最近的《犹太复国主义的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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