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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利时违反了欧洲社会宪章体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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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nish1在上周公布的决定,社会权利欧洲欧洲委员会理事会(ECSR)有 发现没有禁止在比利时立法或判例法的足够清晰,约束力和精确的方式子女的体罚。

该委员会负责监督欧洲社会宪章的应用,还指出,它已多次发现这种情况是不符合宪章第17(结论2011)。

 对儿童的暴力,包括体罚,是他们的人权的重大侵害,并根据法律的平等保护,必须保证它们。 欧洲理事会一直在努力地看到孩子们禁止在其每个47成员国的体罚,并成立了由政府鼓励父母使家庭暴力的积极育儿方案。

投诉 提出了与欧洲委员会在二月2013与七成员国(比利时,捷克RepubLIC,法国,爱尔兰,意大利,塞浦路斯,斯洛文尼亚)由国际非政府组织举办,因为“缺乏一切体罚的明确和有效禁止参与性地位与欧洲,协会保护所有儿童(办法)理事会,孩子,在家庭,学校和其他设置“。

 欧洲社会宪章,对口欧洲人权公约中的社会和经济权利领域上,是各国承诺遵守经批准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条约。 比利时批准三月2004修订后的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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