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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法院

庇护同性恋申请人可构成谁可能因为性取向受到迫害特定社会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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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0000000018500000211ABE42000在这种情况下,制裁同性恋行为的原籍国存在监禁期限可构成迫害本身,只要实际适用。

根据欧洲指令1,其中提到了“日内瓦公约”的规定2任何由于有充分理由担心因种族,宗教,国籍,特定社会团体或政治见解的成员而受到迫害的人,不在其国籍国之外,因此不能或由于这种恐惧,不愿意利用该国的保护可能要求难民身份。 在这种情况下,迫害行为的性质或重复必须足够严重,构成严重侵犯基本人权的行为。

X,Y和Z分别是塞拉利昂,乌干达和塞内加尔的国民。 他们在荷兰寻求难民身份,声称他们有充分理由担心因性取向而在原籍国遭受迫害。 在这三个国家,同性恋行为属于刑事犯罪,可能会导致严重的惩罚,在某些情况下会处以高额罚款和终身监禁。

正在审理最后案件的荷兰Raad van State(荷兰国务委员会)已经向法院询问了根据该指令规定对难民身份申请的评估。 国家法院询问法院,同性恋者的第三国国民是否可被视为构成指令意义内的“特定社会群体”。 此外,它希望了解国家当局应如何评估在这种情况下对同性恋活动构成迫害行为的内容,以及将可能导致监禁的申请人原籍国的这些活动定为刑事犯罪是否构成迫害。

在今天的判决中,法院首先考虑,一个人的性取向是一个对他的身份如此重要的特征,以致他不应该被迫放弃它,这是共同的基础。 在这方面,法院认识到,专门针对同性恋者的刑法的存在支持了这样一个发现:这些人组成了一个被周围社会认为是不同的独立群体。

但是,为了违反基本权利构成“日内瓦公约”所指的迫害,它必须足够严肃。 因此,并非所有违反同性恋庇护申请人基本权利的行为都必然达到这种严重程度。 在这种情况下,仅仅存在将同性恋行为定为刑事犯罪的立法不能被视为一种影响申请人的行为,其行为如此重要,以至于它达到了发现其构成指令意义内的迫害所必需的严肃程度。 但是,与惩罚同性恋行为的立法规定相关的监禁期限可构成迫害行为,只要实际适用。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庇护申请人依赖其原产国存在将同性恋行为定为犯罪的立法,则由国家当局审查有关该原产国的所有相关事实,包括其法律和法规。以及它们的应用方式。 在进行审查时,这些当局必须特别确定,在申请人的原籍国,这种立法规定的监禁期是否适用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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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是否合理地期望为避免迫害,寻求庇护者应在其原籍国隐瞒同性恋或在表达时保持克制,法院答复说不是。 法院认为,要求具有相同性取向的社会群体的成员隐瞒其性行为,与承认对某人的身份至关重要的特征不相容,以致不能要求有关人士放弃。 因此,不能指望庇护申请人在其原籍国隐瞒同性恋,以免遭受迫害。

初步裁决的提法允许成员国的法院和法庭在提交给他们的争议中向法院提出有关欧洲联盟法律解释或欧盟法案有效性的问题。 法院不会自行决定争议。 由国家法院或法庭根据法院的裁决处理案件,该裁决同样对其他国家法院或法庭具有约束力,在此之前提出类似的问题。

全文 判决书在交付当天在CURIA网站上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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