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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兹别克斯坦

乌兹别克斯坦建立国家防止酷刑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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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实施乌兹别克斯坦行动战略的一部分,该战略标志着该国民主转型和现代化新阶段的开始,国际人权标准正在积极实施。 其成果得到国际专家的认可, 奥利·马吉利斯(Oliy Majlis)立法和议会研究所副所长Doniyor Turaev写道。

早在2017年, Zeid Ra'ad al-Hussein, 作为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访问该国的人指出, “自总统米尔齐约耶夫上任以来,与人权有关的建设性提案,计划和新立法的数量令人瞩目“。[1] “在所有指导这些拟议改革的总体政策文件-《总统2017-21行动战略》中,人权-所有类别的人权-在五组优先事项中都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任何想了解乌兹别克斯坦开始发生的变化的根源是什么,以及我访问的根源,都应该仔细研究《行动战略》。[2]

今天,乌兹别克斯坦已加入十项核心国际人权文书,包括《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以下简称为《禁止酷刑公约》),并一直采取措施将其规定纳入国家法律。立法。

考虑到在人权领域,特别是在防止酷刑方面的进展是表明该国民主成熟程度的指标之一, 有关国家立法符合国际标准的问题 在乌兹别克斯坦正在进行的改革过程中至关重要,乌兹别克斯坦正在建设法治民主国家。

乌兹别克斯坦基于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因《禁止酷刑公约》引起的酷刑和虐待行为的义务,并在这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正在对立法进行适当的修改。

鉴于此, 让我们考虑一下我们认为与预防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有关的国家立法的最新,最核心的变化.

第一,已对 《刑法》第235条,旨在加强使用酷刑的责任,扩大可能的受害者和应承担责任的人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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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指出,《刑法》第235条的先前版本

将禁止的酷刑行为限于执法人员的行为,并且不涵盖“其他以公职身份行事的人”,包括“由公职人员的,使,同意或默认导致的行为”。 换句话说, 《刑法》第235条的较早版本并未包含《禁止酷刑公约》第1条的所有内容, 联合国禁止酷刑委员会多次提请其注意。 现在,《刑法》这一条的新版本规定了《公约》的上述内容。

第二,第9、84、87、97、105、106条 刑法典 修订并补充了旨在更好地维护罪犯权利的规范,包括确保其行使运动,心理咨询,安全的工作条件,休息,请假,劳动报酬,获得医疗保健,职业培训等权利。

三、行政责任法 已经由新的补充 文章 1974,其中规定了行政责任以阻碍议会监察员的法律活动(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人权事务专员奥利·马吉利斯(Oliy Majlis).

尤其是,该条款规定了官员无法履行对专员的职责,给他/她的工作造成障碍,向他/她提供故意虚假信息,官员没有考虑上诉,请愿或他们失败的责任。在没有充分理由的情况下满足考虑的时限。

第四,对法律进行了重要的修改 '关于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最高会议人权专员(监察员)' (以下简称“法律”),其依据是:

– 惩教设施、拘留场所和特殊接待中心都包含在“拘留场所';

–在专员秘书处的结构内建立了一个促进专员防止酷刑和虐待活动的部门;

– 详细规定了专员在这方面的权力。 特别是,该法补充了 新条款209,据此,专员可以通过定期访问拘留场所采取措施,防止酷刑和其他虐待。

另外,根据第20条9 根据法律规定,专员应建立一个专家小组以促进其活动。 专家组应由在法学,医学,心理学,教育学等领域具有专业知识和实践知识的非政府组织的代表组成。 专员应确定专家组成员的任务,并下达特别命令,使他们能够自由访问拘留场所和 其他不允许人员随意离开的设施.

在此应注意,该法律确立了预防机制的主要内容- 定期探访拘留场所.

尽管乌兹别克斯坦不是《禁止酷刑公约任择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的缔约国,但是可以说,考虑到乌兹别克斯坦的规定并在履行其国际义务和《禁止酷刑公约》的规定, 该国创造了自己的国家预防 机制“。

根据《议定书》的规定,“国家预防机制”(以下简称“国家预防机制”)是指在国内建立,指定或维持的一个或几个访问机构,以防止酷刑和其他不人道待遇。 《议定书》第3条规定缔约国有义务建立,指定或维持这种机构。

联合国酷刑问题特别报告员详细证实了建立国家预防机制的理由(A / 61/259)。 他认为,理由“基于酷刑和虐待通常发生在隔离的拘留场所的经验,在那里,实行酷刑的人感到有信心,他们无法进行有效的监测和追究责任。” “因此,打破这种恶性循环的唯一方法是使拘留场所受到公众审查,并使警察,安全和情报官员在其中运作的整个系统更加透明,并对外部监督负责。”[3]

如上所述,该法律规定 新的预防机制,这授予专员通过定期访问拘留场所采取措施防止酷刑和虐待的权利,以及在不允许人员随意离开的其他设施中采取类似措施的权利。

此外,最近还采取了重要步骤来加强保护人权的国家制度,特别是:

–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人权国家战略 已被采纳;

–为了执行《国家战略》并进一步扩大议会在行使议会对乌兹别克斯坦履行国际人权义务的控制权方面的权力, 遵守国际人权义务议会委员会 已经建立;

–的位置 儿童权利专员 已经建立;

–已采取措施以改善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国家人权中心;

此外,需要单独强调的是,乌兹别克斯坦已当选为联合国人权理事会成员。

迄今为止,为了进一步执行国际规范并改善这方面的国家立法和预防措施, 遵守国际人权义务议会委员会与国家主管部门一起执行以下任务:

第一。 根据《议定书》,某些类别的机构固有地属于“拘留场所”定义的范围,为了清楚起见,可以在国家法律中用非详尽的定义加以说明。[4] 例如,此类机构可以包括精神病院、少年拘留中心、行政拘留场所等。

在这方面,将问题纳入立法 一些主要机构正在考虑NPM可以定期访问的。

二。 根据《禁止酷刑公约》,“酷刑”和“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概念有所不同,取决于这种行为对受害者造成的苦难的形式,目的和程度。 。

有鉴于此, 区分“酷刑”和“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概念 正在考虑在立法中确定对这些行为的明确定义和责任措施。

第三。 作为执行《禁止酷刑公约》规定的一部分,有关人权的信息和教育活动的质量正在提高,也就是说, 正在开展工作,以告知禁止酷刑和虐待法律的实质和内容。 计划将禁止酷刑和虐待的主题纳入培训计划,不仅针对执法人员,而且针对可能涉及拘留场所人员待遇的医务,教学人员和其他雇员。

第四。 批准的问题 禁止酷刑公约任择议定书 正在考虑之中,鉴于此,计划邀请联合国酷刑问题特别报告员到乌兹别克斯坦。

因此,可以注意到,乌兹别克斯坦正在采取积极、有针对性和系统性的措施,以进一步完善旨在更好地预防和避免酷刑和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企图的国家预防机制。

应该承认,当然,今天乌兹别克斯坦在这方面仍然存在一些未解决的问题。 但是,有政治意愿要推进人权改革。

最后,我们要引用乌兹别克斯坦总统沙夫卡·米尔齐约耶夫在第46届会议上的讲话。th 联合国人权理事会会议指出 乌兹别克斯坦“将继续严格禁止一切形式的酷刑、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并“作为人权理事会成员应捍卫并积极促进国际人权法的普遍原则和规范”。


[1] [1] 参见“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扎伊德·拉阿德·侯赛因在访问乌兹别克斯坦期间在新闻发布会上的开幕词”(https://www.ohchr.org/EN/NewsEvents/Pages/DisplayNews.aspx ?NewsID=21607&LangID=E)。

[2] 同上。

[3] 联合国酷刑问题特别报告员的报告,第67段。 61,联合国大会A259 / 14(2006年XNUMX月XNUMX日)。

[4] 见《国家预防机制的建立和指定指南》(2006年),APT,第1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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